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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祖林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88号 罪犯朱祖林,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7日作出(2005)周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88号
罪犯朱祖林,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7日作出(2005)周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祖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05年8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08年7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祖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朱祖林2001年10月至2001年底,该法案伙同他人采取翻墙入院、跺门入室等方法,抢劫5次,抢劫中殴打致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二人。财产价值人民币三千余元。参与盗窃作案26起,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一万余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朱祖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朱祖林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祖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报减幅度偏大,应予变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祖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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