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97号 罪犯殷世平,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27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世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无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9)高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殷世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期间,该犯伙同他人窜至该市顺义区、昌平区等某些公司仓库院内,对值班人员采取捆绑殴打等方式,抢走手机、电缆线等物品。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将多名被害人致轻伤。 罪犯殷世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省级罪犯积极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殷世平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殷世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殷世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自200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