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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法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78号 罪犯王振法,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汴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78号
罪犯王振法,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汴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振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2009年3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振法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6月18日上午11时许,该犯驾驶机动三轮车,沿开封县曲兴至罗王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罗王东铁路涵洞处,撞上同方向在前骑人力三轮车的黄某某,造成其受伤。该犯为逃避法律责任,将黄某某从事故现场用人力三轮车转移至罗王电管所北边一条偏僻的小路上遗弃,致使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当日下午投案。
罪犯王振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振法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振法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振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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