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作彬犯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97号 罪犯张作彬,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兰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97号

罪犯张作彬,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兰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作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汴刑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在豫东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作彬2005年该犯与他人经预谋将国有林场的60亩土地以退耕还林份方法领取2006至2009年的补助款50400元被二人占有。案发后赃款退回。

罪犯张作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2次,累计受监狱表扬2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作彬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作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作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师克田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