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58号 罪犯张广辉,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许中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广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在豫东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广辉2003年以来,该犯参加人员众多的黑社会组织,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贩卖毒品等犯罪活动,谋取经济利益;同时在许昌县境内事实多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绑架、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1997年7月,该犯与同伙跟踪他人,同伙用猎枪将段某打成重伤。1998年至1999年间,该犯2次参与殴打他人,并抢走现金、手机、传呼机等财物,并将其中一人绑架,第2天交出8000元人民币后放回。1999年该犯对许昌县种子公司的潘某进行故意伤害,对受害人捆绑、殴打、浇开水对其进行伤害,敲诈受害人人民币4000元。 罪犯张广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连续表扬3次,记功2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广辉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张广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广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7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