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永卫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51号 罪犯张永卫,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郑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7日作出(2002)郑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51号

罪犯张永卫,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郑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7日作出(2002)郑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永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波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11月25日作出(2002)豫刑一终字第4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1月24日交付执行。2005年1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2010年2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6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在豫东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永卫2001年6月,该犯在网上聊天与李某相恋。2002年3月30日,二人在该犯租房处闲聊,发生争执,该犯用手将李某掐死。该犯投案自首。

罪犯张永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受表扬4次,被记功2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永卫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张永卫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犯罪后果严重,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永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