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96号 罪犯张全坤,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2日作出(2004)周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其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6日作出(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9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4年9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7年4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10月20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6月15日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全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上半年至2002年1月,被告人张全坤先后伙同他人在周口市、淮阳县、柘城县等地采取剪断汽车报警器、车锁等手段,盗窃作案28次,盗窃桑塔纳轿车28两,价值1739110余元。该犯系主犯,有立功情节。 罪犯张全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受记功2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全坤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张全坤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幅度偏大,应予以变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全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自2007年6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