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59号 罪犯张高,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鹿邑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09)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4月30日交付执行。2012年6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在豫东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高于2000年2月24日,该犯与同伙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行窃后,返回房中采用暴力手段将13岁少女轮奸,并抢走手表2块。1999年至2000年间该犯与同伙2次盗窃摩托车一辆及衣物、床上用品价值人民币共计四千余元。 罪犯张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受表扬4次,被记功2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高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张高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08年10月18日起至2026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