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48号 罪犯李俊华,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5)汴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李俊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9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59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李俊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2006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9年4月2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俊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1月26日,被告人李俊华自因琐事与本村村民李某某发生争执,本人劝开后,李俊华去同村村民门某某家,要回自己平时用的卫生检疫刀后携带在身上返回现场,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俊华拿出身上携带的免疫刀向李某某左肋部猛刺一刀,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李俊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俊华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李俊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俊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8年3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