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05号 罪犯李垄,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夏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2010年7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2年6月1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垄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李垄去其奶奶彭某某家欲盗窃钱财,彭某某说其以前偷了她的钱,李垄恼羞成怒,用彭某某家中的压水井把向彭某某头部打击数下,将其杀死。该犯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患有精神病,属限制责任能力人。案发后,被害人亲属对李垄表示谅解。 罪犯李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垄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李垄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垄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2014年10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