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53号 罪犯李威,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汴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2年1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威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威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由林东东到兰考县张君墓镇第一初中将该校学生陈某某、赵某某叫出学校,后到被告人王亮家。在王亮家中,被告人李威先进去强奸陈某某,由于被害人的激烈放抗未得逞,随后其他同案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先后将陈某某强奸。 罪犯李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威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李威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0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