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明兴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59号 罪犯李明兴,男,1979年3日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8日作出(2005)汴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李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59号
罪犯李明兴,男,1979年3日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8日作出(2005)汴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李明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5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0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5年5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8年1月28日减刑一年;2011年1月25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4日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明兴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因受迷信思想影响,被告人李明兴在其母亲谢某某的指使下,伙同谢某莫将其父亲李某某手脚捆住,用三角带勒住脖子,使用拖鞋、木凳、砖块等物品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某当场死亡。
罪犯李明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明兴假释,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李明兴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明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4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李效广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