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46号 罪犯王小磊,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汴金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王小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ΟΟ九年六月五日作出(2009)汴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9年6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2年6月1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小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王丛辉、王小磊和朋友先后来到位于开封市金明区西环路北段的金水湾矿泉不夜城洗浴。12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丛辉和王小磊在202房间见到朋友高二龙及女友韩某,两被告人随起奸淫之心,二人借机将高二龙支走,采取暴力手段先后与韩某发生了性关系。 罪犯王小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小磊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王小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小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