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97号 罪犯白东亮,男,1968年5月2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2007)汴金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白东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2008)汴刑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8年1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0年11月5日减刑九个月,2012年6月1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白东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纠集他人,自2003年以来采取暴力手段,在开封县陈留镇、半坡乡等地控制当地土石料供应权,购买钢管等作案工具,有计划、有组织的强占料场,并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2006年该犯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系累犯。 罪犯白东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受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白东亮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白东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涉黑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又系累犯,减刑时从严把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东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