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赵运动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03号 罪犯赵运动,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0年7月25日作出(2000)商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运动犯抢劫罪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03号
罪犯赵运动,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0年7月25日作出(2000)商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运动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宣判后,2000年9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3年2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6年1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2008年11月1日,对其减刑十个月;2010年11月5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0月20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运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3月7日上午,被告人赵运动在山东曹县购买一条铁链子,以去民权要账为名乘坐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的红色桑塔纳。当车行至民权县城关镇一无人之处,赵运动用铁链子套住罗某某的脖子强行将罗某某的车推下,将出租车劫走,案发后,该车追回退还给被害人。
罪犯赵运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运动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赵运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运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3年2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赵春建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