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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何江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43号 罪犯郭何江,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11月24日作出(2007)商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郭何江犯盗窃罪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43号
罪犯郭何江,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11月24日作出(2007)商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郭何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宣判后,2008年3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1年1月25日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何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至2006年期间,该犯伙同他人,在永城市等地,参与抢劫4次,抢劫财物价值18800元,参与盗窃4次,盗窃财物价值2000余元。该犯系主犯、累犯。
罪犯郭何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郭何江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患病罪犯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郭何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主犯,又系累犯,减刑时从严把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何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6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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