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58号 罪犯马炳森,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1999年8月19日作出(1999)商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马炳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1999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1年12月10日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5年2月24日减刑一年。2007年5月14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2月12日该犯被减刑一年。2012年6月15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炳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马炳森因埋葬其父亲与妻子翟玉梅发生纠纷,翟玉梅回娘家,该犯便与自己姐姐马炳芝找翟玉梅之兄翟路生说理,翟路生见马炳森进门就骂,并上前要打马炳森,马炳芝见状抱住翟路生,翟路生挣脱不掉,挥拳打马炳芝,致使马炳芝鼻子流血,马炳森见状拾一木板击打翟路生头部,翟路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马炳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马炳森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马炳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炳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1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