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26号 罪犯杨国汉,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鹿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国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7月12日交付执行。2009年2月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国汉与他人预谋后,2008年8月25日将回家后准备关门的李梅三人持刀控制后,抢走受害人手机三部,数码相机一部及人民币1600元,并将受害人挟持。2008年3月3日该犯与同伙预谋后,驾车将中学生蔡某绑架,并向其家人索要赎金3万元,在交款地点领取赎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犯系主犯。 罪犯杨国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累计受监狱表扬4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国汉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国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国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