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53号 罪犯林江,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顺和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9日作出(2005)顺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期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其漏罪,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8)汴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0年11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5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在豫东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林江1999年2月至2004年6月间,该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键进入他人居室,采取捆绑、恐吓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与同伙持械闯入医疗场所,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一人,轻伤4人,并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该犯自2004年以来,该犯参加人员众多的黑社会组织,为非作歹,残害百姓,称霸一方,严重的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 罪犯林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林江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林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4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