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商刑执字第963号 罪犯楚超,又名楚歌,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七月十日作出(2008)信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楚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十二万三千三百二十七元四角。该犯与部分同案犯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豫法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7月17日交付执行。2012年10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在豫东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楚超2007年9月30日,该犯应另一犯罪团伙之约殴斗。在该市凤凰桥的持械殴斗中,与同伙将参与殴斗的另一团伙吴政打(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 罪犯楚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记功1次,连续受表扬2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评为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楚超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楚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楚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自2007年10月2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肖玉学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