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44号 罪犯王业函,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2日作出(2000)周法刑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业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2003年9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6年5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09年10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0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业函之子1999年10月9日晚,该犯在与被害人喝酒期间,因敬酒发生厮打,盖饭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向被害人胸部连刺两刀,致其死亡。1997年11月7日及1999年2月11日晚,该犯伙同他人吃些与另一伙人殴斗,将其打伤后逃窜。1998年2月至7月间,该犯3次伙同他人寻衅,将段某等四人致伤。 罪犯王业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2次,累计受监狱表扬3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业函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业函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业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06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