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80号 罪犯白东东,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10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东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09年8月3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在豫东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白东东2009年5月1日趁人熟睡之际,顺着一楼防盗窗爬入二楼住户,盗走手机一部,汽车钥匙一把,将失主停在院内的价值16万余元轿车一辆盗走。 罪犯白东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连续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白东东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白东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东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