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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小国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55号 罪犯翟小国,又名翟国,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夏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08)夏刑初字第121号刑事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55号
罪犯翟小国,又名翟国,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夏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08)夏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1年7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在豫东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3日夜,罪犯翟小国胡同他人在该县胡某家盗羊时被胡某发现阻止,翟小国从其同案犯手中要过匕首,阻拦并捂住胡某的嘴进行威胁。把胡某的四只羊抢走,价值一千余元。2005年9月至农历11月的夜里,该犯伙同他人窜至该县各窑场盗窃三次,共窃取电机七台,价值一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不怕苦、不怕累,在其劳动岗位上,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良好。豫东监狱以分折奖给予该犯表扬2次,记功2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管教干警,翟小国的同监犯人证言,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翟小国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属确有悔改突出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考虑原判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翟小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8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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