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赵洋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91号 罪犯赵洋,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虞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洋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91号
罪犯赵洋,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虞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及同案犯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商少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洋2010年12月5日夜,该犯与同伙酒后持刀闯入李老家乡一村民家中,该犯在客厅内欲与被害人刘某发生性关系,遭其拒绝一小时后,又打电话对被害人威胁,刘某受到威胁后,按照赵洋的指定的地点,到意机井旁,该犯在机井房内将被害人强奸。之后被害人又被带到罪犯李某家中,另三人分别对被害人强奸。经鉴定,被害人受到凌辱后行为失常,系创伤后应激障碍。
罪犯赵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累计受监狱表扬3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洋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的犯罪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精神伤害,减刑时应适当从严。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赵保中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