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49号 罪犯陈令祥,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扶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令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该犯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周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2012年10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令祥2005年5月18日,太康县公安局在侦破程华军被害一案时,怀疑程习志有重大犯罪嫌疑,遂对其监视居住。同年5月23日该犯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殴打,让其交代作案工具下落。受害人突然倒地,经鉴定被害人系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损伤诱发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后该犯投案自首。系主犯。 罪犯陈令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6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令祥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令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令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5年9月2日起判决前先行羁押的刑期折抵后至2014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