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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勇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商刑执字第954号 罪犯马建勇,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9)沈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商刑执字第954号
罪犯马建勇,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9)沈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建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3月7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在豫东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马建勇2008年9—10月间,该犯3次在途中采用暴力手段殴打受害人抢走手机、现金累计一千五百余元。在抢劫中2次强奸妇女二人。
罪犯马建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3次,评为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马建勇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马建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犯罪后果严重,减刑时应适当从严,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建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自2008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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