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12号 罪犯万长江,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5日作出(2005)永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认定被告人万长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5239.11元。宣判后,于2005年7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08年11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万长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8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万长江因本村邻居精神病人秦某某无故辱骂其父亲后,即对其殴打,后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用已由被告人之父负担;2004年8月5日、15日,万长江两次伙同他人持凶器在永城市马牧乡等地拦路抢劫,共抢劫被害人人民币4500元及摩托车等物。 罪犯万长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万长江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万长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万长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9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肖玉学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