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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付高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32号 罪犯刘付高,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曹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30日作出(2005)商梁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32号
罪犯刘付高,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曹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30日作出(2005)商梁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付高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刘付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7月27日作出(2007)商刑终字第66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5年8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08年11月1日,对其减刑九个月;2010年11月5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0月20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付高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刘付高伙同他人在梁园区归德路将一浙江男子劫持到一出租车内,抢走现金34000余元;2003年7月2日,刘付高伙同他人在山东省东营市一洗头房内嫖娼时被民警查获,其对民警进行殴打,致一人轻伤;2003年10月15日23时许,刘付高伙同他人在商丘市霞光大酒店唱歌后,因结账发生争执,持刀伤人致轻伤一人、重伤一人。该犯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10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系累犯。
罪犯刘付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付高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付高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付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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