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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玉峰犯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33号 罪犯单玉峰,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2008)商梁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33号
罪犯单玉峰,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2008)商梁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单玉峰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于2008年4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1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0月20日,对其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单玉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单玉峰受他人指使,伙同他人预谋绑架被害人张某某勒索钱财。2002年2月初,几人持械将张某某夫妇及其司机张某绑架至商丘市翠园宾馆附近房屋内,当晚单玉蜂等人持刀并以假炸弹威胁,挟持张某某到其厂办公室,威逼张某某打开保险柜,拿走人民币2000元、金戒指一枚、银元50枚及一张40万元的存折。次日取钱未果,因察觉事情败露几人将三名人质释放。之后,单玉蜂等人还多次打电话向张某某索要钱财。案发后单玉蜂有立功情节,并积极赔偿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罪犯单玉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省级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单玉峰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单玉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单玉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7年6月3日起至2014年10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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