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70号 罪犯孙让宇(外号大宇),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9日作出(2009)金少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让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宣判后,于2009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进行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让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以来,被告人孙让宇为扩大社会影响力,积极网络东北老乡及社会闲杂人员在郑州市金水区东韩寨村一带,形成以孙让宇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经营商户。2007年3月至2008年5月间,孙让宇先后伙同他人在郑州市金水区、惠济区等地,采取砸店铺、摊位、强拿硬要等手段,参加寻衅滋事作案十余次,严重破坏了郑州市金水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罪犯孙让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孙让宇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让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系涉黑犯罪主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刑罚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幅度过大,本院予以变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让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8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肖玉学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