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66号 罪犯张龙聚,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04)商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龙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2005年1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07年8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2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龙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害人丁某某在张龙聚因犯盗窃罪被羁押期间与张龙聚之妻刘某非法同居。2001年9月份,张龙聚刑满释放,刘某某把丁某某纠缠之事告知张龙聚,张龙聚为摆脱丁某某对其妻的纠缠,全家外出打工。2002年3月12日下午,丁某某又到睢阳区路河乡找到张龙聚之妻刘某某,让其跟随自己走,张龙聚发现后用铁锹将丁某某头部猛击一下致其死亡。本案受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罪犯张龙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龙聚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龙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龙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刑期自200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