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16号 罪犯彭留新,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川刑初字第002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留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于2008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因发现漏罪,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项刑初字第0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留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彭留新不服,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周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1年9月10日重新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彭留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三四月间,被告人彭留新伙同他人预谋后,在项城市莲花大道等地采取剪断门锁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3次,盗窃他人电脑3台,价值370余元;2007年10月21日及2008年1月8日,彭留新伙同他人在项城市沙厂家属院及味精厂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300对65米,价值3600余元;2008年3月份,彭留新非法购买他人自制转轮手枪二支;2008年5月10日,被告人彭留新受他人之托伙同他人在西大街附近,持棍将被害人梅某某、王某某打伤,经鉴定,梅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同月22日晚,彭留新受托伙同他人到项城市标北侧梅某某开的灯具店,用汽油将梅某某的卷闸门点燃后逃离。 罪犯彭留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彭留新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彭留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留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8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