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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松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63号 罪犯李亚松,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6年5月25日作出(2006)商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亚松犯盗窃罪,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63号
罪犯李亚松,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6年5月25日作出(2006)商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亚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终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于2006年6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09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0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亚松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0月18日至2005年2月间,被告人李亚松分别伙同他人在虞城县八一宾馆、柘城县梁庄乡等地盗窃作案19次,盗窃失主杜某某、刘某某等人的桑塔纳、五菱之光、长安之星等汽车21辆,价值60万元.案发后,追回汽车7辆,造成损失30余万元。李亚松系本案主犯。
罪犯李亚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亚松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亚松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亚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刑期自2005年3月3日起至2014年10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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