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27号 罪犯温凯,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禹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宣判后,2009年6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温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11月6日晚8时许,在开封市禹王台区天地台街南口,被告人温凯选定被害人李某某作为抢劫目标,其他同案被告人携带尖刀对被害人采取持刀威胁、殴打手段,抢走李某某现金2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手机价值650元。当晚10时许,温凯选定被害人常某某为抢劫目标,其他被告人携带尖刀对常某某采取持刀威胁、殴打手段,抢走常某某手机一部及现金1300元。2007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温凯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撬杠、铁掀等作案工具,在开封市远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盗走铜线一批,价值人民币40063元。 罪犯温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温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温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温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自2008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肖玉学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