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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国扩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31号 罪犯牛国扩,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0日作出(2002)郑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31号
罪犯牛国扩,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0日作出(2002)郑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国扩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一万五千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9日作出(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2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1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0日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07年10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8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牛国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判认定1998年12月11日,被告人牛国扩伙同他人预谋后,在郑州市乘坐出租汽车,途中借故让司机停车,当牛国扩与同伙实施抢劫时,司机下车逃跑,牛国扩与同伙追打司机,将其打倒后,用石头猛砸其头部,抢走传呼机一部后逃跑。经鉴定,被害人系打击头部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罪犯牛国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牛国扩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国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国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肖玉学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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