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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宁波犯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73号 罪犯秦宁波,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73号
罪犯秦宁波,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宁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于2009年6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秦宁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秦宁波、张松涛因打工没挣到钱,二人预谋绑架。2008年12月4日17时许,二被告人窜至玄武镇迎宾宾馆的网吧内寻找目标,将正在此上网的刘某某(11岁)骗出后藏匿,后打电话向刘某某的母亲索要现金2万元。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人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
罪犯秦宁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秦宁波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宁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宁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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