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05号 罪犯邹继东,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作出(2000)一中刑初字第23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继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万九千元。宣判后,于2001年3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05年8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2008年5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2010年11月5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邹继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11月19日,被告人邹继东伙同他人在北京市延庆县一工地,采取暴力手段,抢劫电焊机等物,价值43000余元;1999年2月至1999年11月间,邹继东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地盗窃作案6次,盗窃汽车、电缆线等物及现金,价值12万余元。邹继东系累犯。 罪犯邹继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邹继东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邹继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刑罚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幅度过大,本院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邹继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刑期自1999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肖玉学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