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陈红星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25号 罪犯陈红星,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2006)郑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25号
罪犯陈红星,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2006)郑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红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陈红星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2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01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6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4月10日,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红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月13日中午,被告人陈红星与被害人陈冠军在郑州市宋砦南街二力火锅店喝酒,16时许,陈红星因饮酒过量,二人话不投机,陈红星持椅子等物猛击陈冠军头、面部,至其死亡。
罪犯陈红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3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红星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红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红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27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肖玉学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陈淮北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