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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俊华与王得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源民一初字第153号 原告宛俊华,女,34岁。 委托代理人薛丽涛,漯河市源汇区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得原,男,34岁。 委托代理人苏全红,男,34岁。 原告宛俊华与被告王得原离婚纠纷一案,本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源民一初字第153号
原告宛俊华,女,34岁。
委托代理人薛丽涛,漯河市源汇区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得原,男,34岁。
委托代理人苏全红,男,34岁。
原告宛俊华与被告王得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宛俊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薛丽涛,被告王得原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全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宛俊华诉称:1996年原被告经家人介绍相识,1997年1月5日在郾城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结婚后,被告经常在外吃喝玩乐,对原告动辄辱骂和殴打,对家庭极不负责。2013年1月11日晚,被告在外喝酒后回到家里,又对原告进行辱骂,并将将原告右肩部砍伤,致使原告住院治疗半月余,给原告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告曾于2013年10月23日起诉离婚,后来为了孩子的成长,给被告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于2014年2月18日撤诉。但半年来,被告没有任何改变,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馨艺随原告生活,婚生子王成豪随被告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得原辩称:考虑到小孩的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两个小孩由被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1996年原被告经双方家人介绍相识,1997年1月5日在原河南省郾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女孩取名王某甲,男孩取名王某乙。原告宛俊华与被告王得原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生气,原告宛俊华曾于2013年10月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宛俊华起诉离婚,被告王得原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告宛俊华与被告王得原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造成夫妻矛盾,被告王得原曾将原告宛俊华打伤,伤害了夫妻感情,但被告王得原愿意改正错误,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宛俊华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宛俊华与被告王得原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宛俊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宋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