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39号 罪犯李小冬,有名李晓冬,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2009年2月26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0年4月30日缓刑期间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撤销缓刑部分,9月17日被收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延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小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职务侵占,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扣押的10万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2637676.14元。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30年3月2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小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8月至2003年6月,李小冬在担任中房集团新乡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开发四科科长、开发三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代发工程款为名,从新乡市统建建筑工程公司领走工程款55万元。2000年8月至2002年2月,李小冬在担任中房集团新乡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四科科长期间,分7笔收受新乡市统建建筑工程公司工程回扣款115200元。2001年10月,李小冬与新乡市统建建筑工程公司经理马学智共谋,挪用公款120万元用于其丈夫注册新乡市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验资使用。后11月份归还。2006年7月至2008年,李小冬任中房统建(集团)有限公司开发三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房屋及地下室销售款1341876.14元、侵吞新乡市中房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万元、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司120600元据为己有。在挪用公款中系主犯。 罪犯李小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5月、9月、2014年1月获得表扬3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冬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小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9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 审判员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