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冯战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48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战超,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48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战超,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7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18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4)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战超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战超及被害人的丈夫李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冯战超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新密市超化镇申沟村纪窝桥路段时,与在前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甲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致李某甲死亡,冯战超受伤,造成死亡一人、伤一人、车损两台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战超推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冯战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冯战超于2014年5月26日被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冯战超供述,证人李某乙、吕某某、樊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并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冯战超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战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冯战超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新密市超化镇申沟村纪窝桥路段时,与在其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甲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致李某甲死亡,冯战超受伤,造成死亡一人、伤一人、车损两台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战超推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冯战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冯战超于2014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审理查明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冯战超供述,证实2014年5月20日22时左右,其在朋友樊某某家中喝酒,到21日凌晨0时左右结束,其共喝了8瓶易拉罐啤酒。后其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超化樊寨回超化申沟的家,由西向东行驶到超化申沟纪窝桥路段时,与其前方一辆摩托车追尾相撞,其摩托车车头和对方摩托车车尾相撞,发生事故后其昏迷了半小时。其醒来后看到其骑的摩托车倒在地上,还有一辆摩托车也倒在地上,没有看到摩托车上的人,其将自己的摩托车扶起来后推着车回家了。回到家后,同村的冯永强和冯永刚将其送到超化卫生院治疗,后又转到新密市中医院。
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5月21日10时左右,其接到六姨李瑞玲电话让其赶紧从学校回来到新密市中医院,同日下午回来后才知道其母亲李某甲已经死亡的事实。
3、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21日凌晨0时35分左右,其骑着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新密市超化镇申沟村纪窝河路段时,看到公路中间倒着一辆两轮摩托车,摩托车旁边倒着一个人,周围没有其他人,其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的事实。
4、证人樊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20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冯战超驾驶无号牌红色铃木两轮摩托车到其家中,其与冯战超及两个邻居在其家中喝易拉罐啤酒。大约在同日23时40分左右,冯战超从其家中回超化申沟他的家。其在22日早上6点多钟接到冯战超母亲打来的电话称冯战超在医院,在当日下午18时左右去新密市中医院看望了冯战超,冯战超告诉其他在喝酒的当天晚上撞住一个人的事实。
5、证明,证实被告人冯战超、被害人李某甲未办理摩托车驾驶证。
6、新密市中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冯战超的伤情。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冯战超负事故全部责任。
8、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新密市公安局民警对事故现场的勘查情况。
9、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意见书,证实经检验,被害人李某甲系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
10、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冯战超于2014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冯战超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战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战超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冯战超所犯交通肇事罪行,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冯战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战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余照利
代理审判员  李丹辉
人民陪审员  杨爱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