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47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4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卫生院医生,现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8月21日被决定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女,194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现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4)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3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密市袁庄乡卫生院担任执业医师。 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私自配制“医痫无双丸”用以治疗癫痫病;伙同丁某某私自配制“神力再造丸”用以治疗肠胃病。被告人陈某某在行医期间,介绍患者到其家中找被告人丁某某购买药丸。2014年3月25日,新密市公安局牛店派出所与新密市食品药品管理局联合执法,在新密市袁庄乡扶贫西小区5号楼6楼西户陈某某家中查获未包装“神力再造丸”200斤、包装好的“神力再造丸”28瓶、未包装“医痫无双丸”2公斤、“神力再造丸”标签900张(每张8个)及300个白色空瓶,以上物品已扣押。 经新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医痫无双丸”涉嫌为假药,“神力再造丸”按假药论处。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于2014年3月25日被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3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密市袁庄乡卫生院担任执业医师。 被告人陈某某写好配制“神力再造丸”的中药材配方,让被告人丁某某到禹州县城中药材市场里购买原材料,在市场里加工成药丸并将药丸带回家。陈某某在郑州市场购买药瓶并印制标签,丁某某将标签贴到药瓶上。“神力再造丸”用以治疗肠胃病。被告人陈某某在行医期间,介绍患者到其家中找被告人丁某某购买药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私自配制“医痫无双丸”用以治疗癫痫病。2014年3月25日,新密市公安局牛店派出所与新密市食品药品管理局联合执法,在新密市袁庄乡扶贫西小区5号楼6楼西户陈某某家中查获未包装“神力再造丸”200斤、包装好的“神力再造丸”28瓶、未包装“医痫无双丸”2公斤、“神力再造丸”标签900张(每张8个)及300个白色空瓶,并将以上物品予以扣押。 经新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医痫无双丸”涉嫌为假药,“神力再造丸”按假药论处。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于2014年3月25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均系被传唤到案。 3.扣押决定书、新密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陈某某私自配制药丸的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己查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新密市食品药品管理局查获陈某某私自配制药丸的情况及对查获物品予以扣押。 5.调查笔录,证实新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进行调查的情况。 6.认定“神力再造丸”为假药的情况说明,证实经新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陈某某生产、销售“神力再造丸”、“医痫无双丸”进行认定,经认定该二种药品系假药。 7.医生职业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系中医医师。 8.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3年6月份在新密市袁庄乡卫生院当医生,私自配制加工了“神力再造丸”和“医痫无双丸”。“神力再造丸”是其写好配制药材原材料的配方交予被告人丁某某。丁某某到禹州县的中药市场里购买,并在市场里以每公斤3元钱的价格加工成药丸,并将药丸拉回家。其在郑州市城东路医药市场购买一些白色药瓶,又到彩印厂印制了标签。丁某某将药丸装瓶贴上标签,每瓶100克。后有病人看病时,其开药让病人到家拿药,丁某某将药卖给病人。“医痫无双丸”是其将从郑州市药店购买的原材料用小钢磨把原材料磨成粉,再把粉末倒在制丸机内加工成药丸。“神力再造丸”主要治疗治肠胃病、肝炎、结肠癌。“神力再造丸”是用大黄、二丑、五灵脂三种中药材加工的(大黄、二丑各占4分之一、五灵脂占2分之一)。在禹县加工了300斤左右神力再造丸,其中用了80斤左右,装了400瓶,剩下的散药丸分别装在3个袋子里。其生产的“医痫无双丸”用熊胆、僵蚕、硫化铅、郁金等药材配制的,大概三十种中药材掺和在一起配制的,主治癫痫病,俗称羊羔疯。该药大约有3公斤,销售了两次,一共卖了约1公斤,卖给了大概两三个病号。 8.被告人丁某某供述,证实“神力再造丸”是其丈夫陈某某写好配方后,其于2013年10月份到禹县县城里一个中药市场里购买并进行加工后带回家。陈某某从郑州市购买一些白色药瓶,并印制一些标签,其将标签贴在瓶上。陈某某给病人看病时开药让病人到家拿药,其在家将药卖给病人,销售了大概400瓶,80斤左右,剩余200斤,分装在3个袋子中。“医痫无双丸”陈某某加工了2公斤左右,放在一个塑料盒里。“神力再造丸”主要用于治疗肠胃病、肝炎、结肠癌;“医痫无双丸”主治癫痫病,俗称羊羔疯。病人吃药后没有提出有副作用。 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5日10时许,其到新密市袁庄镇卫生院看病,医生看完后先开了处方,并称需要吃丸子药,并让其到卫生院西边一个小区小卫生室拿药。其看病期间,有人也去开药丸。后其与另一个病人一起到新密市袁庄乡扶贫西小区5号楼6楼一户人家,进去之后一个医生以20元一瓶销售,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装药的是一种白色塑料瓶,黄色商标,药丸是黑色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在未取得相关生产、销售许可证件的情况下,私自配制药剂并销售,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生产、销售假药过程中,二被告人互相配合,各自分工,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被告人丁某某作用相对较小。 二被告人所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丁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假药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余照利 代理审判员 李丹辉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