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328号 原告张能,女,1990年9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司东琴,女,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系原告之母。 被告付灵仙,女,成年,汉族。 被告张奇,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能诉被告付灵仙、张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11月5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慧芳 审判员 陈朝阳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何世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