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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能与付灵仙、张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328号 原告张能,女,1990年9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司东琴,女,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系原告之母。 被告付灵仙,女,成年,汉族。 被告张奇,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能诉被告付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328号
原告张能,女,1990年9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司东琴,女,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系原告之母。
被告付灵仙,女,成年,汉族。
被告张奇,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能诉被告付灵仙、张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11月5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慧芳
审判员  陈朝阳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何世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