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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强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强,男,31岁。2014年4月19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强,男,31岁。2014年4月19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20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强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付强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某街某网吧玩,期间在玩打鱼机时,因不满同桌玩的被害人大声说话,而与其发生争吵,就把被害人叫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某街南口,被告人付强向被害人脸上打了两拳,并向其身上跺了一脚,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400元,后被告人付强将所得400元挥霍。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付强的供述;被害人高某的报案材料、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付某、祝某、马某、黄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无前科证明;被告人付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强犯抢劫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付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付强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某街某网吧玩打鱼机时,因不满被害人高某在玩打鱼机时大声说话,与其发生争吵,就把被害人叫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某街南口,被告人付强向被害人高某脸上打了两拳,并向其身上跺了一脚,后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400元。被告人付强将所得400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付强的供述;被害人高某的报案材料、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付某、祝某、马某、黄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无前科证明;被告人付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付强刑期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孙 洁
审判员 王惠生
审判员 常君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娜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