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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县分公司与孙春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365号 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磊,任经理。 被告孙春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县分公司诉被告孙春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365号
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磊,任经理。
被告孙春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县分公司诉被告孙春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县分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春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春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叶素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