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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县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447号 原告开封县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永军,任经理。 住所地,开封县宏达路。 组织机构代码证,66596585-1。 委托代理人赵倩倩,女,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冬。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447号
原告开封县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永军,任经理。
住所地,开封县宏达路。
组织机构代码证,66596585-1。
委托代理人赵倩倩,女,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冬。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县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县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县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县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亚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