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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洪生与刘店乡人民政府、刘店乡计生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360号 原告梅洪生。 委托代理人王安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婷,河南时代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忠民,任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360号
原告梅洪生。
委托代理人王安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婷,河南时代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忠民,任乡长。
被告刘店乡计生办。
负责人李栋,任主任。
本院在原告梅洪生与被告刘店乡人民政府府)、被告刘店乡计生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起诉。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梅洪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洪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叶素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