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360号 原告梅洪生。 委托代理人王安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婷,河南时代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忠民,任乡长。 被告刘店乡计生办。 负责人李栋,任主任。 本院在原告梅洪生与被告刘店乡人民政府府)、被告刘店乡计生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起诉。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梅洪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洪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叶素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