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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探与魏增峰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探,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涛,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增峰,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探,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涛,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增峰,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藏海淑,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成勇,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世探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世探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涛,被上诉人魏增峰及魏增峰、藏海淑的委托代理人姜成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王世探家原宅基地四至边界与其新建房屋、院落的四至边界是否完全一致的事实不清;2、王世探家在建新房前,其旧房屋西墙及西院墙与西邻魏信德、魏增峰家相距之间的通道是多少米;3、王世探建造大门斜坡及房屋西墙防水坡是否占用公共通道,是否影响魏增峰家通行、排水;4、魏增峰夫妻拆掉王世探建造的大门斜坡及房屋西墙的防水坡是否具有合法性。上述事实,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德群
审 判 员  廖化宇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志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