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254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本院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4月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4月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甲,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4)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谭××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智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被告人谭××及其辩护人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确山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站林政执法工作人员被告人李××、新安店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被告人谭××,在对确山县新安店镇丁楼、卞楼、陈桥三个村2014年第一批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项目(又称“万亩良田”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村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把路边影响道路施工的林木伐掉,滥伐林木蓄积达522.5286立方米,且张刚等人在无证采伐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李××、谭××的供述,证人姚某某、常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任职证明,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谭××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李××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谭××及其辩护人孙某甲辩称,被告人谭××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份以来,确山县新安店镇丁楼、卞楼、陈桥三个村2014年第一批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项目(又称“万亩良田”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地村民根据村委安排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把路边影响道路施工的林木伐掉。被告人李××系确山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站林政执法工作人员、被告人谭××系新安店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其二人分别在各自的工作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滥伐林木蓄积达522.5286立方米,张刚等人(另案处理)在无证采伐过程中致一人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姚某某证实:我自2008年至今在县委农办工作,分管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确山县农办在新安店镇丁楼村、陈桥村、卞楼村实施的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项目,通常都称为“万亩良田”规划项目。这个项目有我负责往下落实政策并监管。该项目有以政府名义下的文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项目是其中内容之一。就目前来说,我主要是督促新安店镇政府和村委尽快完成道路加宽、边沟开挖的土方工程。我没有和乡村两级部门说过怎样处理树的问题,当时只想着尽快开工完成土方任务,把路两边的树的问题忽视了。所以在没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要求乡村开工了。当时乡政府安排的负责和我联系的人是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谭××,我有时下去检查时是谭××和我一块下到村里检查,具体乡里给他安排的其他还有什么职责我不清楚。大约是施工没几天林业局的赫全利给我打电话问我们农办在新安店镇是否实施的有项目,我说有,他说有砍树的没办证,让我和他一块到村里去看看,然后我俩一块直接到这三个村去看看,当时村里干部有丁楼村的崔某某跟着转转,还数数需要砍伐的树有多少棵,是林业局的人数的,我也不知道有多少棵,林业局的人记得有数量。回来后商量意见是要求以三个村里名义去办林木采伐许可证,让他们去林业局领表办证,然后我就给镇里打电话,让他们通知村里去林业局办证,乡里是否通知我不知道。刚好快过年了,所以这个事就搁那了。当时想着伐树不伐树不是我们监管的范围,所以也就忽视了通知让他们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事,后来在2014年2月份老百姓在伐树过程中砸死一个人,我给乡政府的谭××打电话说,已经出事故了,赶紧去林业局领表,去办林木采伐许可证,谭××说好。 2、证人常某某证实:我于2013年3月份调至双河林业检查站工作至今,我们林站负责新安店镇和双河镇的林业工作。主要职责是对过往的木材运输车辆依法检查,对辖区内滥伐、盗伐林木的行为进行制止。2013有2个人,我和李××,当时李××是站长。2014年过完正月十五后没两天,李××调走了,孙某乙过来任双河检查站的站长,然后又分过来两个人,一个叫黄海平,一个叫李国胜。在新安店镇丁楼、陈桥、卞楼村发现有老百姓在伐路两边的杨树。时间大约是2014年1月中旬,快过春节时。我们发现时,这三个村的村民都在同时伐路两边绿化带的杨树。当时我和李××就问老百姓,为什么要伐树,他们说是村里书记崔某某让伐的。然后我就找到崔某某问他,当时他还在指挥钩机在挖树,我问崔书记,你们伐树有采伐证吗?崔某某说没有,这是县里农办让伐的,这是县里搞的万亩良田项目,需要把路加宽,路两边的树碍事,得伐掉,而且工期赶的急。我说没有采伐证就不能伐,当时崔书记说给县农办的姚主任打电话,他在电话里说,县林业局的人来了,没有采伐证不让伐,然后崔书记给我们说,姚主任说他给县林业局联系,协调这事,然后我们就不让他们乱伐了。当时停的有两天。当天李××就给我们林业局的领导汇报了,也给森林公安局的人联系了。两天后,我听李××给我说县局林政股的贺某某和邓庆尚来批间伐了,李××说县农办和林业局协调好了,让先伐着树,这三个村正在批手续,所以也就没有再管他们伐树了。从贺某某和邓某某来之后我们就没有去过这三个村检查了。 3、证人孙某乙证实:我于2014年2月26日调至双河、新安店,负责这两个地方的林业管理工作。在我来之前该片工作人员只有李××和常某某。在2014年2月底调至双河、顺山店任片长后,在工作中没有发现本辖区内有大量滥伐林木或盗伐林木的情况。在路上巡查时没有发现老百姓有大量滥伐林木行为。我问常某某新安店镇丁楼、陈桥、卞楼这三个村在伐树是怎么回事,常某某说这是万亩良田项目,没有办证,在2014年春节前制止过,然后我就没问了。我认为是上任片长的工作,和我没有多大关系。我去之后树基本上伐完了,可能还有零星的伐树的,我们没有发现。 4、证人杨某某证实:我于2010年至今分管森林资源管理站。开始时不知道在新安店镇实施的“万亩良田”规划项目,森林资源管理站新安店片区负责人李××在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给我打电话说,县里在新安店镇开展的“万亩良田”项目施工中,没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正在伐项目区内的树,我说什么项目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也不行,让他们停工办手续,加强巡查,李××说他们也是刚开始伐。李××给我汇报后,我让他们停工加强巡查后,然后又给我局局长王太广汇报这个事。我给王局长说,新安店镇万亩良田项目正在伐树里,现在才刚开始施工,我让他们办采伐审批手续,王局长说这样做可以,然后他随即安排林政人员,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办采伐手续。后来我听说我局林政人员和县农办的姚某某一块去项目施工现场看了。新安店镇万亩良田项目区在无证伐树被制停工两三天后又开始伐树施工,没有人给我汇报,我不知道伐树这个事,之前我给李××交待过要重点监管,手续批不下来不让他们伐树。如果有人继续伐树,可以作为案件依法办理。李××是2014年2月25日从新安店片调走的。 5、证人邓某某证实:确山县新安店镇丁楼村、陈桥村、卞楼村这三个村及其他相关人员没有来林政股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2014年1月份的一天,也就是春节前,县农办的姚主任到我局找到当时的林政股长贺某某,贺某某就喊着我说一块到新安店,然后我们就坐上姚主任的车,当时还有一个开车的人,在路上姚主任说新安店镇牵扯三个村的万亩良田规划项目,需挖沟修路,路两边的树碍事,需要伐掉,是否需要办采伐证,我们说肯定得办采伐证。到现场后我们开车转了一圈,三个村的名字我现在想不起来了,当时村干部也没有跟着,我们去看时,路两边的树还没有砍伐,在回来的路上贺某某给姚主任说牵扯哪个村,哪个村里盖章,还得有乡里盖章,当时给姚主任3份林木权属申请表,让他盖章之后把表格交给我们,当时他没有把表格给村干部。后来新安店镇有万亩良田规划项目的村庄在扩宽路时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把路两边的树伐掉,我不知道这个情况。 6、证人贺某某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证人邓某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7、证人龚某某证实:2014年县农办在新安店镇丁楼村、陈桥村、卞楼村实施的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项目,通常都称为“万亩良田”规划项目。该项目是县里五0工程项目之一。因为镇政府不是业主,也没有相关的工作方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听取县农办的指挥。姚某某第一次打电话时大约是刚收秋,他打电话说,张杰县长来了,正在卞楼,让我到卞楼去看万亩良田规划情况。我去后看到卞楼的书记张某甲也在现场,当时项目还没有实施,正在规划阶段。第二次给我打电话大约是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他让我安排人和他们一起去丁楼村、陈桥村、卞楼村一起看路,于是我就安排乡农业发展中心主任谭××去项目区了。其他姚某某是否还给我打过电话,我想不起来了。乡政府负责协调外部环境,因为该项目在占地、伐树过程中,不负责对老百姓的赔偿,所以有的老百姓不愿意自己家的地被占、不愿意伐树,碰到这类问题由村干部去做工作。丁楼村、陈桥村、卞楼村,这三个村在道路加宽过程中,需要对路两边影响扩路的树进行砍伐,这三个村在伐树过程中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人给我汇报过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我知道有人被树砸死,但不知道是因没有采伐许可证造成大量砍伐的事。我听我乡副书记居根旺说丁楼村出现一个因伐树砸死一个人的信访案件,需要去处理一下,我才知道这个事。然后他去做工作,第二天听说他们达成调解协议了。 8、证人高某甲证实:镇农村服务中心的职责是开展农业、林业、水利、畜牧、防疫等工作。谭××作为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我是分管农口的领导。农业服务发展中心在开展林业工作方面主要是植树和护林,发现有伐树的,我们去问是否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果没有的话,会制止。谭××作为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就丁楼村、陈桥村、卞楼村的万亩良田项目,没有给我汇报过。 9、证人赫某甲证实:谭××是新安店镇农村服务中心主任,高某甲是分管的主任。在新安店镇丁楼村、陈桥村实施的“万亩良田”规划项目,我只去过一次,大约是2014年3月初的一天,我作为司机和谭××一块到那去过一次,当时路两边有伐树的,当时我也问主任谭××咋有那么多伐树的,谭××说是项目上的。 10、证人张某甲证实:卞楼村被“万亩良田”项目规划的几条路两旁的树基本上都砍伐完了,是2014年1月中旬春节前开始伐的,春节后十五前后伐完的。砍伐路两边的树没有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局的人没有去检查、制止我们无证伐树行为。谭××给我说过要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事。春节后说过一次,谭××到施工现场说得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在万亩良田项目施工期间,谭××没有到施工现场检查过,前两次是路过顺便说的,不是专门下来检查的。谭××没有制止我们无证伐树。在万亩良田项目施工期间,县农办的姚某某主任检查过,一个叫李主任的也来过。姚某某说伐树得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才能施工。 11、证人崔某某证实:丁楼村被“万亩良田”规划的路共有6条路,这六条路中,只有两条路上有树,其他路上没有树。开始施工时,我也通知老百姓去办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是村民都说树少,不知道怎么办采伐证,所以没有证就开始伐树,在开始施工伐树有三四天左右,新安店镇林站的小李,另外还有一个人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发现我们无证伐树,村民伐树伐的有白线以内,也有白线以外,他说只能伐白线以内的树,不让我们伐白线以外的杨树,因当时伐的有白线以外的树,所以当时停工三天。在停工期间我给谭××、姚某某、高某甲都汇报了。我先给县农办的姚某某汇报的,我给姚某某说,现在县林业局林站的人在施工现场,因没有采伐证不让施工,姚某某说:“先停工吧,我给县林业局的人协调协调再说,你先找你们乡农口的人联系联系,看怎样补办采伐证。”挂完姚某某的电话后,我紧接着就给镇政府主抓农口的高某甲联系,我给高某甲答电话说:“高主任,县农办的姚某某说让我们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怎么办?”高主任说:“我也不知道是什么手续,你给谭××联系,看具体怎么办。”然后我就给谭××打电话问咋办林木采伐许可证,谭××说:“我也不知道咋办手续,等回来问问。”停工三天后,姚某某通知我们施工的,他给我打的电话,他在电话里说:“你们该施工施工,已经和县林业局的协调好了,回头再补林木采伐许可证。”谭××是两天以后给我回的信,他给我打的电话,他说:“我到县林业局去了,手续很复杂,管表格的人不在那,回来啥时候再去找他。”当时已经快过年了,这事说了也就搁那了,万亩良田项目后来一直在施工,也没有停工。过完春节后,没有人说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事。在停工三天复工扩路伐树中,县林业局林站的人和谭××没有来检查、督促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事。在伐树过程中有人被树砸死。死者叫李全力,是前李庄的,他是当天中午12点被砸死的,我是下午才知道的。 12、证人王某甲证实:开始施工时,我们卞楼的书记张某甲说县农办的姚某某主任说路两边的树碍事,得伐掉,别影响“万亩良田”项目的实施。于是我们就给各自村里的群众说谁家的树谁自己伐,别影响“万亩良田”项目的施工。群众接到村委的通知后就开始各伐各的树。县农办没有给村里说办证的事,只是说谁家的树碍事就把树伐掉,我们也没给群众说办理采伐许可证的事。万亩良田项目在施工伐树期间,县林业局有关部门以及镇政府有关人员没有制止群众无林木采伐许可证伐树。谭××是在项目规划时和县农办的姚某某等人一块来过,当时还没开始施工,施工以后,我没见他来过。 13、证人高某甲证实:陈桥村被“万亩良田”规划的路共有8条路,这几条路两旁的树基本上砍伐完了。农委姚某某也说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局也过来人制止伐树了,当时停工也有三四天,后来姚某某说找林业局协调,先伐树,回来再补办手续。最早是姚某某带着农委的人,乡里有谭××等人过来的,来后说在陈桥村、丁楼村、卞楼村搞万亩良田改造项目,当时占地方面村里自己解决,村里路面需要加宽,群众积极性也比较高,所以这个项目就开始实施起来。当时姚某某说的办证,其他乡是统一办的采伐证,看我们村怎样办,自己看着办,村里就研究是谁家的树,谁负责办。后来在伐树过程中因为没办证,林站的人过来制止不让伐树,我就给姚某某打电话问怎么办,姚某某说研究后再说。几天后,姚某某过来后说协调好了,让我们先伐树,回头再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于是我们就继续施工伐树了。项目施工期间,谭××没有到施工现场检查过,春节过后,他没有督促我们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14、证人李某甲证实:丁楼村被“万亩良田”规划的几条路两旁的树砍的有95%。当时说由村委和乡政府农办一块去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来因为赶工期,对办证的事也忽视了,所以没有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就把树伐掉了。2014年1月份开始伐的,在组织村民伐树时,林站的工作人员来检查过两次,2014年1月份来制止过伐树。林站的人来检查时,当时伐的大约有30-40%。他们制止买树的人,不让买树。当时还停几天工。在万亩良田项目扩路伐树过程中,谭××就在规划时来过,我们村在组织伐树过程中他没有来过。县农办的姚某某说过伐树必须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事,他说让我们找乡政府去办证。 15、证人李某乙、董某某、高某乙、张某丙、兰某某等人证实未办采伐许可证伐树及采伐过程中无人制止的情况。 16、证人王某乙证实了陈桥村伐树的情况,姚某某说过要办证的情况,林站工作人员检查、制止过伐树,要求群众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再伐林的情况。 17、证人王某丙、王某丁、高某丙、张某丁等人证实了伐树的过程以及砸着人的情况。 18、被告人李××供述:我于2013年3月份任双河片片长,2014年2月25日调回森林资源管理站尚庄木材检查站工作。双河片负责新安店镇和双河镇两个乡的林业工作。我们下去巡查,防止外面有乱砍乱伐林木行为或其他非法行为的出现。2014年1月中旬,快过春节时,我们发现丁楼村有大量村民都在同时伐路两边绿化带的杨树。当时我们就问老百姓,为什么要伐树,他们说是村里书记崔某某让伐的。然后我就给老百姓要了他们村书记崔某某的手机号,给崔某某联系后,他本人也在现场不远,然后我就找到崔某某问他,当时他还在指挥钩机在挖树,我问崔书记,谁安排你们伐树的?你们伐树有采伐证吗?崔某某说他也不知道有没有采伐证,这是县里农办让伐的,这是县里搞的“万亩良田”项目,需要把路加宽,路两边的树碍事,得伐掉。他后来不知道给谁打电话,然后说没办证,我说没有采伐证就不能伐,然后我就制止他们不让他们乱伐了。当天我就给我们林业局的主管副局长杨某某汇报了。我说新安店镇的村民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正在伐树,说是县里搞的万亩良田项目,杨局说没有证不能伐,让他们停工,不能再伐了,到局里办证。我们制止后,老百姓就吓跑了,我和常某某就开着车在周围转转。制止他们伐树的行为前期有三四天。这中间的一天中午,我和常某某去丁楼村检查时,发现丁楼村的书记崔某某还在领着人在伐树,他说你们林业局林政股的人坐着农委的车和姚主任一块下来批间伐了,我听说后,我就给林政股长邓某某打电话联系,他说是的,他和农委的姚主任一块来批采伐手续的,然后我就把电话挂了。在这之后,崔某某书记说手续在补办着,不能延误工期,在春节之前得把几条主干路钩出来,当时想着局林政股的也来人了,采伐证估计能办下来,当时也赶到年关,所以也就没有再管他们了。从那之后我就没有去过丁楼村了,也没有给领导汇报过这个事了。我去过陈桥村,没有去过卞楼村。我给陈桥村的书记打过一次电话,给他说不要让老百姓无证伐树。后来我才知道这三个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一直没有办下来。 19、被告人谭××供述:我于2013年8月份调至新安店镇农业服务中心任副主任,主持工作至今。关于丁楼村伐树的事,是县里万亩良田重点工程,该工程牵扯需要扩路、占地,年前镇分管领导张兵让我配合县农办主任姚某某配合万亩良田项目的相关工作。扩路需要伐树,春节前,开始伐树时,我给县林业局分管新安店镇的李站长打过电话,我给他说丁楼村搞万亩良田项目,路两边的树得伐,李站长说他知道,他说:“我昨天还在那。”我又给丁楼、卞楼、陈桥的支部书记说伐树得到县里办采伐证。过了春节后,我给丁楼村的支部书记崔某某打电话,给他说伐树得办手续,崔某某说:“我给县农办的姚某某汇报了,姚某某说他回去后给林业局协调。”砸死人后,我又在丁楼村村部,给在丁楼村伐树的亚龙说,以后伐树必须得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证就不能再伐树了,出了事后果自负,当时在场人员有崔某某和李某甲。关于这三个村伐树的事,过完春节,砸死人后,给高某甲做了汇报,我给他说,这几个村在扩路、伐树。新安店镇农村服务中心的职责是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其中包括协助林业局制止滥砍林木行为。县里“万亩良田”项目由县农办负责规划实施,负责人是县农办的姚某某,他什么时间来,他提前给我打电话,我什么时间去配合,然后他安排我和三个村的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联系,到施工现场,然后由农办主任姚某某给他们安排怎样施工、怎样规划,我只是在旁边跟着。项目刚开始时,是我镇分管领导张兵安排我配合县农办开展工作的,张兵调走后,是高某甲安排我配合县农办开展工作。丁楼、陈桥、卞楼这三个村在“万亩良田”施工期间,伐路两边的树,没有办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来我问崔某某,为啥还在伐树,崔某某说:“姚某某说了,该伐树伐树,回头他给林业局协调。”所以,群众就把路两边的树伐了。我通知也督促村里办采伐许可证。我到施工现场去的有两次,都是和姚某某一块去的。开始伐树时,我去制止了,后来我去施工现场时,树已经伐完了,就没有看见伐树的,所以就不存在制止行为。在万亩良田规划期间给主管镇长张兵汇报过,张兵在2013年12月份调走了,以后是给高某甲汇报。我要求以村为单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我在春节前给林业部门的李站长和姚某某反映过,我说三个项目村的老百姓无证在伐树,他们说让我通知村里办证。后来我也通知了,但村里还是没有办证。2014年2月份,伐树造成一人死亡的情况是丁楼村支部书记崔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的。他说村里因伐树砸死一个老头,我让他去派出所报案。我给镇副书记居根旺汇报了。 2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伐树现场情况。 21、确山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经2014年3月18日现场勘查,新安店镇丁楼村、卞楼村、陈桥村三个村境内林木采伐时必须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新安店镇丁楼村、卞楼村、陈桥村三个村境内2013年10月至今未在该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2、砍伐林木现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确山县新安店镇丁楼村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366.9503立方米;确山县新安店镇卞楼村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104.1498立方米;确山县新安店镇陈桥村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51.4285立方米。 23、张刚等人无证伐树致人死亡的材料复印件证实公安机关对张刚等人重大责任事故一案立案侦查情况。 24、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实张刚等五人与死者李全力的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已履行,李全力的亲属对张刚等人表示谅解。 25、有关文件、证明证实,确山县编制委员会文件,确山县森林资源管理站负责对林木采伐的检查、监督。确山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站和尚庄木材检查站属同一个部门,其工作人员履行的是两个站的工作职责。李××于2003年分配到确山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站工作至今。2014年资源管理站人员分布情况:从2014年2月25日重新分配上岗,其中李××属三里河片区人员。2013年资源站人员分布情况:李××为双河、新安店片区人员。 26、任职文件、农业服务中心工作职责、证明证实,被告人谭××于2013年被任命为新安店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农业、林业等方面的工作。 27、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李××、谭××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2010)确刑初字第07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系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谭××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二被告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滥伐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谭××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谭××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谭××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路盛平 审 判 员 王守军 人民陪审员 方炳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