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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恩林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647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61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9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XX故意伤害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647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61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9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XX故意伤害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459号起诉书,于2014年12月0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斌、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0日9时许在马谷田街往泌阳县城老路刘XX将牛XX鼻部打流血。经鉴定:牛XX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本人的供述、被害人牛XX的陈述、证人王XX、吉XX、宋XX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撤诉书、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投案自首)、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XX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刘XX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薛九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玉龙
责任编辑:海舟